⒈总则没有实质变化。新增:
⑴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
⑵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⑶期待可能性。
⒉分则编排有较大变化,区分“重点罪名”和“普通罪名”。可能产生的效果:
⑴缩小了罪名考察范围,未列出的罪名被排除在考试范围之外;
⑵突出了重点;普通罪名一般不会出现在案例分析中。
⑶意味着可能对“重点罪名”考察更加细致、深入。
⒊法规部分:新增:
⑴“审理盗抢机动车案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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