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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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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了充满憧憬的大学四年,在人生的十字路口面临着诸多选择,而在其中,考研成了众多学子的首选。或者可以说,考研是人生之路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能否把握考研这一机遇,对于寒窗苦读十余载的学子来说意义重大。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一个有着深厚底蕴,培育了众多著名法学家和优秀人才。如我们耳熟能详的已故著名法学家梅汝璈,周世杰,周鲠生,李浩培先生;还有当代著名法学家韩德培,马克昌,李龙先生;以及当代著名的中青年法学家黄进,曾令良,周叶中教授等,都曾经或仍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为其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武汉大学法学院人才辈出,依托的便是最优秀的老师和最优质的学子。因此,武汉大学法学院被称为“珞珈山上的王牌军”。
武汉大学法学院历来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在全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大背景下,近年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 2000年共招硕士研究生141人,到2004级已经发展为招收硕士研究生468人,近年来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也是居高不下,2009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420人(包括法律硕士)。在法学各学科内均设有硕士研究生培养点,具体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9个硕士点。其中,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博士点挂靠民商法下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6个专业设有博士生培养点。此外,武汉大学法学院还拥有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2个国家级文科重点研究基地。
武汉大学有着全国最美丽的校园之称,武汉大学法学院又有着众多温文尔雅、博学多识的学者、教授,其在各大高校法学院中的实力可谓首屈一指。优秀的硬件加上优异的软件一直吸引着无数学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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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备考小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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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不仅仅是一场知识战,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更是一场体能战,时间战。考研就是战斗,不仅要讲究战术,也要讲究战略。
知识的储备是考研制胜的核心之所在。要迅速有效地掌握考研所要求的知识库,作为一名考研人,需要始终保持坚定的信心,清醒的头脑,敏锐的目光与犀利的洞察力。信心足以托起考研成功的半壁江山,最终能够在考研路上笑着出来的都是那些对自己满怀信心的人,但是,切记信心永远是现在时和将来时,永远不可将信心葬送于对过去的哀叹。敏锐的目光与犀利的洞察力对于一名考研人来说如虎添翼,“有的放矢”是我们熟悉的成语,它恰如其分地表达了考研人的目光与洞察力的方向。目光要敏锐,洞察力要犀利,也就是要考研人时刻关注命题人 ,关注命题动向。
谈到考研,不可不谈时间,因为时间是制胜的基本保证;谈到时间,不可不谈安排,因为安排是制胜的关键之一。对于考研,不可有长久战的心理,当然也不能有速战速决的心理。其实,考研并非单纯地拼时间,一来时间宝贵,二来并非打拼时间便可以如愿以偿。对考研时间的分配要讲究战略,应从宏观上加以把握。一般而言,法学本科同学备考的合理时间大约为半年。前四个月的时间是在夯实基础,对拟考专业知识进行系统的梳理,消化;后两个月核心之处在于提升自己对某个问题的整体把握力,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并时刻关注本专业领域的热点问题。 当然,在最后两个月的时间内,专业基础知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丢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考研来讲,采行合乎规律且合乎个人实际情况的学习方法便意味着事半功倍。从总体上说,在宏观把握知识框架的前提下,按照“重点——次重点——非重点”的顺序吸收知识对备考来讲是十分有效的,这也是备考的一个战略问题。如何有效地实现这一战略,有一个捷径,那就是分析历年真题,从真题中找到命题人的出题重心与非重心之所在,而后借此恰当地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抓关键,抓主流,这是考研学习中最核心的一条。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做到对命题人命题动向的掌握,且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有益的内部信息资源是夺取考研优异成绩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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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近三年综合试卷命题规律分析及备考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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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各专业硕士研究生考研试题分为综合卷与专业卷部分。综合卷考试科目有: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及国际法学。以上6门课程除了所考专业以外的5门课程将成为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卷考试范围。综合卷共150分,每门30分。
总体来说,综合卷的命题难度不大,因此,对于综合卷的准备,要本着抓重点,加快学习速度,找准命题规律,拾捡常考点,有计划学习即可。切莫钻牛角尖,把综合卷成专业卷来准备,那样只能事倍功半。
具体来说,法理学部分的命题方式一般为概念辨析与论述题,或着只有概念辨析。其考试范围在一些热点和重点问题上,比如法治、人权、正义等热点问题,都是每年必考内容,其它内容如法律价值、法律解释等都是重点问题,几乎每年都会有考题。因此在该部门的备考中,要充分注意这些问题,有的放矢的进行学习。
宪法学部分的命题方式主要有概念辨析、简答题及论述题,还可能会出现选择题。该科目的热点与重点问题集中在:宪法修改、宪法效力、合宪性审查及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等问题,此外宪法解释、宪法渊源等问题也是常考点。
行政法部分的命题方式一般为辨析题或简答题,命题方式单一。该科目主要围绕行政行为命题,比如行政行为的效力,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及行政法的原则也是经常出现的考点。
刑法部分的命题方式一般为名词解释、简答或论述。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刑法分论部分考试内容很少,或者没有考题,总论部分是考试的主体。命题的重点在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及排除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当然,试题有可能在分论部分涉及到一些常见罪名,如绑架罪、侵占罪、强奸罪等问题。
民法部分的命题方式一般为概念解释、简答、案例分析或法条评析题。其重点内容主要有: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所有权等问题,对于诉讼时效、代理等内容也是常考的重点内容。
在综合卷部分,国际法考试内容仅为国际公法内容,不涉及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国际法部门的命题方式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形式比较固定。该科目的考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不当行为、条约的解释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等问题,此外,对于引渡、庇护及海洋法中的公海问题,如公海自由,登临权等也是常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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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近三年专业卷命题规律分析及备考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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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综合卷相比,专业卷部分侧重于在深度方面对考生进行考察。纵览近几年专业试题命题规律,可以发现武汉大学法学院在专业卷部门的命题比较传统,核心在于测试考生的基本功。现把各主要专业的情况分述如下:
- 宪法学
学习十分重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及对学生基础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其考研命题基本上不会出现指定教材范围之外的偏题难题。
具体说来,基本上专业课考察的都是主观题,因此对考生文字功夫有一定的考验,答题应根据题目分值情况详略得当。第一,概念比较题,还是继续注重指定教材中的基本概念,此题分值大也比较容易得分;第二,判断分析题,在注重专业常识的同时联系记忆宪法法条有关监督、权力机关、政府机构和地方建设的规定;第三,简答题,一般都离不开宪政、基本权利等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是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实施三大块都会涉及;第四,论述题分值较大,但是发挥空间也很大,问题与实践联系紧密,因此应该关注近几年的热点宪政问题,但是答题离不开对宪法观念、价值与作用的掌握。
- 刑法学
专业卷包括两部分:刑法学与刑诉法学。其中刑法学占100分,刑诉法占50分,共计150分。
刑法学部分:
在形式上,主要有名词解释、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评析题等五种题型。在内容上,该部分表现出如下命题特点:1、知识面覆盖范围广。除了鲜有涉及考点的章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概说、刑事责任等五章),其它章节,都有考题出现。2、理论考查加强。最近三年,都有偏重理论知识的倾向。比如“刑法概说”部分连续三年都有考题:06年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与“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07年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08年 “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另外,刑罚论的考题不再局限于法条,出现了“法定刑的概念与种类”以及“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这类理论型考题。3、传统重点知识的细化。对于刑法传统知识,转向从理论中的某个细小问题进行考查。比如,“自动放弃可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入户抢劫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等。
备考时应注意对传统重点知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理解所涉各方面问题。此外,对于法条之外的理论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
刑诉法学部分:
在形式上,题型主要有名词解释、辨析、简答和案例分析等四种。在内容上,该部分表现出如下特点:1、具体知识点的考查重复率高,如“审判监督程序”(06、07),“补充侦查的方式”(06)与“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07辨析),“期间”(06名词)与“期间与期日”(08辨析)。2、对热点问题不敏感,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最近几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但命题对其关注并不多。3、惯于从宏观的角度设题,考点比较集中,如“审判监督程序”(06年和07年名词)、“死刑复核程序”(06年名词),都直接以章名设题,以节名命题则更常见。考点主要集中在总论与程序论两编之中。
对于该部分,本着掌握基础知识为主,对热点问题没有必要作过多的关注。复习基础理论时以徐静村所编的书为主;复习实定法所涉内容时以陈光中、徐静村所编书为准。
- 民商法
在形式上,有名词解释、判断说明、法条解读、简答、论述、案例评析等六种题型,偶见选择题。此外,以往大都区别民法与商法分块命题,但近三年来,都是将两学科杂糅在一起,甚至出现了跨学科命题现象,这是未来命题的方向。
在内容上,尤为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对热点问题不敏感。物权法修改、侵权法制定及民法典编纂,鲜有涉及。商法中的大法公司法也从来不比其它小法考得更多。考察的知识点分布比较均衡,知识面覆盖范围很广,且从不跟风。此外,理论考查与规则运用并重,法理分析与法条解读结合密切,如06法条解读及0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分析。传统知识重点的细化、复杂化,个别知识点一再考察也是一个明显的趋势。
在备考中,应将《民法原论》和覃有土的《商法学》精看、细看、反复看;同时不能仅限于书本内容,对于重要法条也要认真研读。此外,对于传统知识重点中的具体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分析,深刻理解其然和其所以然。还应协调重点与非重点,合理安排复习时间。比如“民事法律行为”要重点看,而合同法分论、继承法则只要翻翻要点即可。
- 国际法
出题范围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两者所占分数均为75分,共计150分。
国际私法部分:
在形式方面,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方式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或国际私法理论评析。名词解释以英文出题,要求考生先翻译后解释。国际私法理论评析,以英文命题,要求考生先翻译后评述。在内容上,国际私法部分的命题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即冲突法部分一直以来都是考试的重头戏;2、侧重对专业英语的考查。名词解释要求考生先进行准确翻译,然后解释;评述题目也是要求考生在翻译一段英文材料后,进行专业评述;3、越来越强调与立法、司法实践相结合进行命题。4、统一实体法与区际冲突法所涉内容较少。具体来说,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表性国际私法学说;2、冲突规范;3、冲突法的一般问题;4、物权的法律冲突法;5、合同的法律适用;6、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7、仲裁协议及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际私法的学科体系比较庞大,因此命题并非由一人所进行 。因此,在备考该科目时,在抓住重点内容的基础上,要充分研究各个命题老师的命题规律。
国际公法部分:
在形式上,命题方式为名词解释题与论述题。名词解释题以英文出题,要求考生先翻译后解释。在内容上,国际公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较多,需要全面把握,核心内容包括: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3、国际组织法;4、条约法;5、国际争端法。此外,对于国际法的主体中的有关概念(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继承、政府继承等)及海洋法中的相关概念(公海、登临权、无害通过权等)都是常考的小知识点。
国际公法部分涉及的内容范围广泛,知识点较多,因此在把握核心内容的前提下,要对核心内容以外的其它重要章节进行梳理,找出常考点。国际公法部分的命题由国际公法专业老师轮流命题,因此在把握由哪一位老师命题的前提下复习,会更有针对性 。
- 国际经济法
在形式上,国际经济法的考题自06、07年的论述题考法,改为08年的名词解释、简答与论述的分类考法。
在内容上,从考察的整体难度来看,突出基础知识点的掌握,不盲目跟风。从近几年命题内容来看,基本上没有偏题、怪题,学术上的热点问题只要不属于基础知识点,一概回避。从国际经济法各具体学科的分布来看,国际投资法和贸易法是重中之重,其它各具体部门法必须均衡掌握。在这三年中国际投资法的分值为06年15分,07年20分,08年达26分。国际贸易法06年15分、07年35分、08年23分。其它法有国际金融法、海商法、税法及WTO等。从应试准备来看,其使用的教材以《国际经济法概论》为主,但必须具备必要的课外知识。
- 对下面网址所列老师研究方向及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是一个提高自己专业成绩的好途径,http://translaw.whu.edu.cn/index/instituteworker_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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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复试及导师选择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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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时间定于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与国家统一考试时间一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初试成绩3月初公布,3月底至4月初为复试时间。
在顺利通过初试之后,复试相对来说要轻松许多了。但是仍不可掉以轻心,因为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为120%-130%。复试内容分为外语和专业综合面试,其中外语测试考生的听力与口语能力,以对话形式进行,每名考生5-10分钟;专业综合面试考察考生治学态度、动手能力、专业思想、心理素质、专业知识及培养潜力等,每名考生不少于20分钟。在此特需说明的是,专业综合考试考察的内容仅限于所报考专业内容,不涉及综合科内容,也不涉及专业卷中非本专业部分,比如,国际私法专业综合面试考察的内容只有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没有国际公法部分。一般来说,复试更侧重考察考生对某一问题理解的深度,当然所提问题不会很偏,大多都是常见的知识点,所以更需要考生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有深度的准备。最终总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初试成绩÷5×60%+专业综合面试成绩×30%+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10%=总评成绩。
导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是在入校后一个月左右确定的。其实,所谓的双向选择还主要是单向选择,即学生对导师的选择,亦即,如果对某一导师选择的人数不是很多(一般≤4人),则导师一般不会进行筛选,反之,导师就要行使其选择权。另外,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导师,一般来说,权威型的导师没有过多时间给你指导,更需要你自立;有些导师实务做得好,你可以从他(她)那学习更多的实务经验。总之,选择导师要根据自己的爱好与需要进行,不一定非选择权威性导师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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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科真题考点分值分布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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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
章节单元 |
2006 |
2007 |
2008 |
总则 |
民法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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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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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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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与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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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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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代理 |
4 |
4 |
4 |
诉讼时效与期限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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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
物权概述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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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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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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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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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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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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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
债的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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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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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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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移转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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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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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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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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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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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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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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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
7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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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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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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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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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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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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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
知识产权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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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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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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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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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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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继承 |
婚姻、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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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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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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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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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配分 |
30 |
30 |
30 |
top |
刑法 |
章节单元 |
2006 |
2007 |
2008 |
基础理论 |
2 |
2 |
|
犯罪 |
概论与构成 |
2 |
24 |
4 |
共同犯罪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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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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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形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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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刑罚 |
正当防卫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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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说与体系 |
2 |
2 |
12 |
裁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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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
执行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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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概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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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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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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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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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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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刑法分则 |
侵犯财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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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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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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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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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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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配分 |
30 |
30 |
30 |
top
|
| 宪法 |
章节单元 |
2006 |
2007 |
2008 |
宪法
基本理论 |
宪法的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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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历史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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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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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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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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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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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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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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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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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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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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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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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
政权组织形式 |
1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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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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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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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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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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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行政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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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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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10 |
2 |
10 |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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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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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构 |
国家机构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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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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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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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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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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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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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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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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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
宪法实施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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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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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 |
宪法的解释 |
|
|
宪法的实施保障 |
|
10 |
|
总计配分 |
30 |
30 |
30 |
top |
法理学 |
章节单元 |
2006 |
2007 |
2008 |
法的本体 |
法的概念 |
6 |
|
|
法的价值 |
6 |
15 |
|
法的要素 |
|
|
|
法的渊源与分类 |
|
|
|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
6 |
|
6 |
法的本体 |
法的效力 |
|
|
|
法律关系 |
|
|
|
法律责任 |
|
|
|
法的运行 |
立法 |
|
|
6 |
执法与司法 |
|
15 |
|
守法与违法 |
|
|
|
法律监督 |
|
|
|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
6 |
|
|
法的演进 |
法的起源 |
|
|
|
法的历史发展 |
|
|
|
法的传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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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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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理论 |
|
|
|
法与社会 |
法治 |
|
|
6 |
法与社会的—般理论 |
|
|
|
法与经济 |
|
|
|
法与政治 |
|
|
|
法与道德 |
|
|
|
法与宗教 |
|
|
|
法与人权 |
6 |
|
12 |
总计配分 |
30 |
30 |
30 |
top
|
| 行政法 |
章节单元 |
2006 |
2007 |
2008 |
概述 |
15 |
15 |
30 |
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
5 |
|
|
抽象行政行为 |
|
|
|
具体行政
行为 |
概述 |
|
|
|
行政许可 |
5 |
5 |
|
行政处罚 |
5 |
|
|
行政强制 |
|
|
|
行政合同 |
|
|
|
政府征收 |
|
5 |
|
行政诉讼 |
概述 |
|
5 |
|
总计配分 |
30 |
30 |
30 |
top
|
国际法 |
章节单元 |
2006 |
2007 |
2008 |
导论 |
12 |
3 |
3 |
国际法主体 |
|
|
3 |
国际法律责任 |
|
9 |
|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
|
|
|
国际法上的国家 |
|
3 |
9 |
海洋法 |
3 |
3 |
3 |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
9 |
|
|
条约法 |
|
|
9 |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
6 |
12 |
3 |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
|
|
总计配分 |
30 |
30 |
30 |
top
|
|
专业科:民商法学 |
章节单元 |
2006 |
2007 |
2008 |
总则 |
民法概述 |
15 |
|
24 |
自然人 |
|
|
4 |
法人 |
|
4 |
4 |
物与有价证券 |
|
|
|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
15 |
4 |
|
代理 |
|
|
|
诉讼时效与期限 |
|
|
|
物权 |
物权概述 |
5 |
15 |
|
所有权 |
|
6 |
10 |
共有 |
|
|
|
用益物权 |
|
|
|
担保物权 |
|
4 |
|
占有 |
5 |
10 |
4 |
债 |
债的概述 |
|
|
3 |
债的履行 |
5 |
|
|
债的保全和担保 |
|
|
|
债的移转和消灭 |
|
|
|
合同概述 |
|
|
10 |
合同的订立 |
|
17 |
|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
|
10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
|
|
合同的责任 |
5 |
|
|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
|
|
|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
|
|
|
提供劳务的合同 |
|
|
|
技术合同 |
|
|
|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
|
|
侵权行为 |
30 |
18 |
15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概述 |
|
|
|
著作权 |
|
|
3 |
专利权 |
|
|
|
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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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继承 |
婚姻、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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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继承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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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身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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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
公司法 |
35 |
22 |
23 |
票据法 |
15 |
2 |
13 |
合伙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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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 |
海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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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 |
保险法 |
代位求偿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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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
15 |
19 |
4 |
保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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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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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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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 |
总计配分 |
150 |
15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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