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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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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简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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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品行良好。
特殊报名规定
-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法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台湾考生限本科以上毕业可参加)
-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 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应试科目
| 试卷 |
具体科目 |
题型 |
占分 |
时间 |
| 试卷一
综合知识 |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
选择题 |
150分 |
180分钟 |
| 试卷二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选择题 |
150分 |
180分钟 |
| 试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 |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
选择题 |
150分 |
180分钟 |
| 试卷四
实例(案例)分析 |
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
实例(案例)
分析试题 |
150分 |
210分钟 |
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它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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