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合前三年的考试分析,我们认为在 2007 年的考试中应当重点掌握的知识包括:
民法通则:
形成权;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个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善意取得制度、优先权制度、;隐私权、名誉权;特殊侵权
物权法:
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善意取得;地役权;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权利质权的确立;占有制度等。
担保法:
- 总则:反担保、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等;
- 抵押权:抵押物;抵押权与出租、出卖的关系;流质契约禁止等。
- 质押权:动产质押权的成立、权利质押的成立、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中质权人的权利;
- 留置:留置的适用范围、留置的成立条件;
- 定金: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定金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
- 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履行规则、双务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法定解除、违约责任的形态与承担方式、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
知识产权:
- 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内容、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
- 专利权中职务发明、合作发明 / 委托发明中申请权的归属、专利的新颖性条件、优先权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 商标的分类、商标申请人、商标的构成条件、优先权制度、商标的许可与续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
婚姻继承:
- 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
- 继承权的丧失、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债务的清偿。
从这几年的出题情况来看,有几个明显的变化: (1) 理论性题目增加。 (2) 重点轮换的现象比较明显,除了担保、债的保全等等内容一直保持相对较高的比例以外,其它的考试重点每年都有一定的轮换,因此在考试中应当结合这种轮换规律把握考试脉络。
(3) 民法总则的分值下降,知识产权的分值则保持较高比例。
复习中的注意事项:
- 法条的复习方法:司法考试主要是针对法律实务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因此主要以法条为主,可以保证答案唯一性,而不是学理的探讨。故在司法考试中,民法部分的大部分题目都是以法条为蓝本设计的。在具体复习法条时的要点有二:一是应当以司法解释为主;二是应当掌握法条中的关键词,如举《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为例。对这个条文的理解,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析:
表述为语言就是:首先这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而非对民事行为的规定;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条件
1 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条件 2 要求“意思表示真实”而不是仅有“意思表示”。条件 3 强调“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面要注意是“或者”而不是“和”,当然该条规定中“或者”与“和”并无多大区别,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法条里,“或者”与“和”有着本质的区别。
再如分析《合同法》第 24 条:
这个法条看上去有些复杂,但是仔细分析并不难,承诺期限分三种情形,一是要约信件或电报载明日期的;二是要约信件或电报未载明日期的;三是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然后分别了解他们的法律后果,就很容易掌握该条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法条的掌握应该抓住关键词,仔细分析,这样我们对法条的复习才能事半功倍。
- 全面复习与重点提出相结合。在前期,应当以全面复习为基础,这是为了适应民法细节化、小分值的特点。在最后阶段复习时,才去考虑重点复习的问题。
- 学习有计划,平时多动手。制定一个复习计划,有助于知道自己每天要做些什幺,而且可以计划的落实中找到成就感。同时每天临睡前适当回忆并浏览当天学习的知识,在周末对每周复习的内容要作一简单回顾,可以最大限度地克服遗忘规律,也能够了解自己的复习进度。平时多动手则可以帮助记忆及合理把握时间,这对于卷四尤其重要,因为卷四的时间非常紧张,事先有练习,就可以避免考试时陷入眼高手低的窘境。
近三年司考真题民法考点分值分布统计表
| 章节单元
|
2005 占分 |
2006 占分 |
2007 占分 |
总则 |
民法概述 |
4 |
1 |
|
自然人 |
|
4 |
|
法人 |
2 |
1 |
2 |
物与有价证券 |
2 |
|
|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
1 |
1 |
2 |
代理 |
2 |
1 |
1 |
诉讼时效与期限 |
2 |
1 |
|
| 物权 |
物权概述 |
|
|
2 |
| 所有权 |
|
|
6 |
| 共有与相邻关系 |
2 |
3 |
|
| 用益物权 |
|
2 |
1 |
| 担保物权 |
2 |
10 |
3 |
| 占有 |
1 |
|
|
| 人身权 |
人 身 权 |
1 |
1 |
1 |
债 |
债的概述 |
1 |
|
|
债的履行 |
|
|
|
债的保全和担保 |
5 |
6 |
2 |
债的移转和消灭 |
3 |
2 |
|
合同概述 |
|
|
|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2 |
2 |
5 |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2 |
|
6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
2 |
|
合同的责任 |
4 |
1 |
7 |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
1 |
6 |
18 |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
|
4 |
|
提供劳务的合同 |
|
|
|
技术合同 |
6 |
1 |
|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
2 |
1 |
7 |
侵 权 行 为 |
5 |
4 |
12 |
知识
产权 |
知识产权概述 |
|
|
|
著作权 |
3 |
7 |
5 |
专利权 |
9 |
1 |
5 |
商 标 权 |
4 |
3 |
4 |
亲属
继承 |
婚姻、家庭 |
4 |
7 |
4 |
继 承 |
6 |
4 |
4 |
| 总计配分(不包括论述题)
|
76 |
76 |
97 |
|